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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发布时间 2017-07-08

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十忌”

  我国建设部从2000年开始,在现行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利益的条款进行摘录,编制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水利工程、电气工程等15部分,并在全国实行。2002年,由于房屋建设的设计、施工规范全面修改,房屋建筑部分的强制性条文也相应进行了修订。建设部同年以建设部令81号《实施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对参与建设活动各方责任主体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做出了具体规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强制性条文(简称“强条”)实施以来,对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强化人民环境意识,防公害意识,杜绝重大质量事故、质量隐患,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对“强条”贯彻力度不够,实施不全面、掌握不准确的现象仍普遍存在。在这里,我将以一名监理工程师的身份,结合工程实际,总结出实施“强条”十忌,与同行交流,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一忌:轻视程序性、管理性“强条”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标准》中对施工验收程序,施工管理提出6条强制性要文。其中3.03条第四款规定:“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而在实际施工中,很多施工单位在检验批、分项工程上很少进行自检。同过去一样,由资料员“闭门造车”,将检验批、分项工程资料填好,待一定时机交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在分部验收上,除基础、主体两个部分外,其它分部也基本上不进行自检,只是事后由资料员填上相应的表格交监理签字。
  又如6.0.3条规定:“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按此规定,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企业应组织本企业的质量、技术部门相关人员与项目部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员一道,共同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全面的检查,对质量控制资料进行系统的核查,确认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交自评报告及竣工申请报告。但实际上,现在很少工程能做到有公司一级对单位工程组织自检自评,一般好的情况是项目经理组织项目部一班人进行自检自评。
  以上情况表明,施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削弱,特别是公司对项目的管理能力正在削弱。而一些挂靠企业,质保体系更是形同虚设。对于以上轻视程序上、管理上“强条”规定的现象,监理人员有责任做好如下工作:(1)应提请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将施工方质量保证体系的具体要求写进合同。(2)施工单位进场后,应要求其对照招投标书、施工合同的要求,认真核查项目部的实际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情况。如不能满足要求,如实向建设书面报告,并责成施工方限期完善质量保证体系。(3)在实际的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中,如施工单位不能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监理人员应拒绝验收,并向施工方提出整改(自检)要求,指出这是“强条”的规定。如施工方接到通知后,仍不能建立有效的自检机能,监理机构应向建设单位报告,直至建议更换施工单位。

二忌:建设单位为节约造价,降低桩基检测标准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条”5.1.5条指出:“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应不少于2根”。
  以上条款表明,对于穿软弱土层的震动沉管灌注桩、夯扩桩,都应进行静载荷试验。但在实际实施中,建设单位为了节省试桩费用,常会采取如下几种做法:1、试桩做静载荷试验,工程桩做大应变及小应变检测;2、只做试桩静载荷试验加工程桩小应变检测;3、工程桩做静载荷试验,但不论工程数量多少,均只做3根试验。这些都是与“强条”规定相冲突的,不能对工程桩进行最直接有效的质量控制。作为监理工程师,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我觉得首先要检查设计文件对试桩的要求与“强条”有无冲突。如设计不够明确,则在图纸会审时要求设计人员加以明确;如属建设单位擅自改变设计对试桩的要求,监理人员则应向建设单位发出工作联系函,指出不按设计要求做工程桩静载试验是违反“强条”的,问题性质是严重的,也是经不起检查的,万一基础出现意外,是可以直接定罪的。

三忌:未经设计同意,擅自进行钢筋代换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条”5.1.1条指出:“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但在实际施工中,当现场缺乏设计所要求的钢筋品种、级别或规格时,施工单位往往只按等强度原则进行代换,然后经甲方监理口头同意,或搞一个代换方案经监理文字同意。这都是与“强条”明显违背的,是十分错误的。按“强条”要求,钢筋代换必须由设计人员在对抗拉强度,抗裂缝能力、耐久性、构造要求等各方面进行核实后,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四忌:钢筋、水泥不能按进场批次进行复检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试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强条”7.2.1条指出:“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等的规定”。
  以上两条规定已执行多年,大多数施工企业一般情况下能够做到。但在下列情况下,也常会出现 违反以上规定的:其一当建设单位对钢材、水泥指定了品牌、厂家,其价格偏高时,施工方往往采取按规定厂家、品牌少进一点,并取样送检,然后再换其它价格较低的产品漏检;其二,一些施工企业为了节省检测费用,在复检单上随着填大代表批量,如水泥按200t限量填,钢材按60t限量填,而实际进场材料与填写批量完全不符,这样使得某些批次材料鱼目混珠,漏检。
  对此,施工现场必须建立严格的材料监督管理制度。其一,施工方必须实行严格的材料报验制度,每批钢材、水泥进场时必须通知监理人员到场参加验货;其二,监理人员必须每天密切关注现场钢材、水泥的进场情况。结构施工阶段,监理应当每天24小时现场有人,应将每天材料进场、复检情况记于每天的监理日志;其三,监理人员一旦发现进场钢材、水泥漏检,应及时向施工方发出监理通知,要求如实见证取样复检,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情节严重的,应严肃处理。

五忌:对模板支撑的施工质量不足够重视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条”4.1.1条指出:“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强条”4.1.3条指出:“模板以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以上两条,在实际施工中,大多数施工企业未能严格执行。支撑系统无计算式、无设计或设计、计算与实际安全不符。支撑设置凭经验,千篇一律,不认真考虑地基土的承载力及排水情况,条”5.2.1条指出:“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不认真考虑使用塔吊卸料的动荷载,不考虑层高超高失稳而出现的现浇混凝土垮塌现象时有发生。而周转材料不足,提前拆模,造成混凝土结构下陷或开裂情况也时有发生。其主要原因是施工单位没有意识到以上4.1.1条及4.1.3条是“强条”,很多监理人员也没能把它当作“强条”来监控。
  改进方法:一、监理人员应按强条要求认真审批施工方的模板支撑及拆除方案,特别是直接在地基土上设置支撑、采用木支撑、大跨度支撑、超层高支撑,采用塔吊直接卸料支撑,认真审查施工方有无具体的加强措施;二、同时应认真审查施工方加快工期的支撑拆模方法措施,以及有无严格的拆模审批程序;三、对模板施工,实现严格的工序验收。模板验收不合格,不得浇捣混凝土;四、混凝土施工时,应敦促施工方设专人看模。模板拆除,必须报监理审批同意。

六忌:楼梯间水电布局不合理,梯段净宽限值不能保证
  《住宅设计规范》4.1.2指出:“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m”。4.1.4条指出:“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m”。
  现在开发商为减少客户的分摊面积,梯间宽度往往按以上“强条”的限值设计,但往往因消防箱、消防管、电线线槽在梯间的位置不合理,致使楼梯间宽度大打折扣。其消防箱位置不合理影响最大,往往使有些梯段净宽最小处只有不足80cm,明显违反了“强条”,也对实际使用中搬运家具造成明显影响,遭到客户投诉。
  防范措施:图纸会审时,合理确定消防箱、消防管、给水管、电线槽的位置。如无法保证强条规定的梯段宽度限值,则只能加宽平台尺寸或梯间宽度。

七忌:装饰装修无正规设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3.1.1条指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在实施这一强条时,常常出现对其曲解或直接违背的情况。2002年修订的强条是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总要求下编制的。《条例》规定,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但实际情况与以上要求相差甚远。如我们最近监理的一个工程进行二次装修,装修总造价400万元,虽然进行了装饰设计,但设计单位为无设计资质的施工单位。设计图就是一套效果图,即使有几张大样图,也没有标明构造做法,材料规格、型号,仅为示意大样。该图未经任何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仅经建设单位审批。在施工中,施工单位随做随改,监理人员完全不能实施有效监理。
  处理措施:装饰施工实施前,监理单位应以文字形式提醒建设单位请具备有关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如市设计图审查办公室)审批,并告诉建设单位这是“强条”的规定。另外,在实施前,还应组织图纸会审,对涉及使用安全及环保方案不完善的地方,要求设计人员进一步明确,以便监理。

八忌:栏杆设计深度不够或随意变更阳台栏杆设计,栏杆安全没有保证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6.6.3 条规定: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防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m;
    3.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m高度不宜留空;
    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
  在对以上“强条”实施过程中,应注意如下几方面的问题:
    1.阳台栏杆的设计,设计图上往往只标注管径,而对壁厚不作要求,这是不严谨的。在图纸会审时,一定要将壁厚加以明确,便于监理进行监控。
    2.建设单位往往对阳台栏杆进行变更,负责出变更图的往往是栏杆施工单位。这是明显违反“强条”的。监理人员应敦促施工单位严格按变更程序,即以监理表格C2表的形式申报变更申请,经建设、监理、设计三方签章认可。监理人员应重点审核设计深度是否能指导施工,造型是否易攀爬,从可踏面起算的设计高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等。
    3.严格按三方确认的变更设计进行监控。对管径、壁厚、栏杆有效高度、间距进行实测实量检查,对安装固定节点进行隐蔽验收,签署隐蔽验收条件。

九忌:忽视环保性能及使用安全性能的检测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中“强条”3.2.3条指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根据这一条要求,该规范在木门窗、吊顶、隔断等木装修有关子分部工程的主控项目,都要求对复合木制品提出了甲醛含量的复检要求,对室内用花岗岩提出了放射性元素的复检要求。
  又如《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燃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强条”4.2.3条指出:“生活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对于以上要求,由于在现行的竣工验收中,质监站对这些非常规检测的核查较松,虽然监理工程师提出了复检要求,但大部分工程的施工企业都以非常规检测费用过高或一般试验室无能力承担为由回避进行以上内容的检测。
  改进措施:①建议政府造价管理部门尽快将新规范中涉及的非常规检测费用在预算定额中加以规定。②对造价定额中未考虑的非常规检测,凡“强条”要求必做的检测内容,甲乙双方在签定合同时,将其约定在合同条款中,由甲方承担相关费用。③加大监控力度,对可能直接影响人们生命健康的复检,如高级装饰工程大量使用了复合木制品工程中甲醛含量检测等,监理工程师应敦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检测。如施工单位拒绝检测,监理单位可向政府质监部门报告,并责令停工。

十忌:对施工安全的“强条”置若罔闻
  一直以来,国家对安全施工十分重视,在强制性条文中,列入安全施工的条款甚至多于技术质量条款,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中,列入“强条”21条。《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中,列入“强条”36条。但多数施工企业对安全施工的“强条”比质量规范的“强条”更加淡化、忽视,甚至是置若罔闻。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中“强条”4.2.5条指出:“一、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二、绑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墙和边柱等钢筋时,应搭设操作台架和张挂安全网”。但在实际施工边柱、圈梁钢筋时,多数施工企业均无任何安全措施。扎边柱钢筋就坐在插入柱钢筋骨架上的木板上,绑扎圈梁钢筋就直接站在砖墙上,十分危险。但操作人员却习以为常。
  又如《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中9.0.1条提出:“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是经过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036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上岗人员应该定期体验,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而实际情况是多数架子工无证上岗,既使是在资料上有几个上岗证,要么是持证上岗上数与实际明显不符,要么根本是张冠李戴,证上人员是虚设的。
  9.0.7条指出:“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1、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向扫地杆;2、连墙件”。但在实际施工中,违反以上规定的现象也十分普遍。特别是装修阶段,随意拆除以上杆体的现象更加突出。
  然而,我们并不是无所作为。我们监理人员首先应该加强对强制性条文的学习并加以真正的理解,努力提高自己执行“强条”的能力。在工程开工前,对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认真的学习审核,对强条的实施情况进行预控,对发现有违“强条”的问题以文字形式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在工程实际过程中,能及时发现违反“强条”的行为,并以监理文字指令的形式及有关监理程序进行阻止;在工程验收阶段,能严格按“强条”的有关要求,对使用安全方面严格验收,对达不到安全使用要求的工程坚决拒签验收报告,并提出整改要求,直到督促整改到位才准予验收。
  在这三个阶段,只要我们如此做了,我认为我们已履行了一名监理工程师在实施国家强制性条文方面应尽的职责。
  同时呼吁,政府有关职能监督部门,应加大对强制性条文的执法检查、监督、处罚力度,并对各建设主体的执法处罚能做到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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